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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发亮与腾庆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腾发亮诉被告腾庆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发亮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庆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腾发亮诉称,2013年10月15日,原、被告间因琐事产生纠纷,后被告将原告推倒摔伤。现要求被告腾**赔偿医疗费10766元、误工费6693元、护理费582元、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600元、伤残补助金16992元、鉴定费102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腾庆*未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腾发亮与被告腾**系叔侄关系。2013年10月15日,因被告腾**砍伐树木同原告腾发亮产生矛盾,后被告腾**将原告腾发亮推倒摔伤。原告腾发亮因伤在台儿**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26029元。经鉴定,原告腾发亮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系轻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腾发亮支付鉴定费900元。

另查,原告腾发亮所支付的医疗费26029元在新农合报销14013元、新华保除报销12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腾**与被告腾**系同村村民且系叔侄关系,本应和睦相处,出现矛盾亦应协商解决。被告腾**却因一时过激行为致原告腾**受伤,其应对原告腾**的伤负赔偿责任即承担70%的赔偿。原告腾**对矛盾处理不当,亦应对自身受到的伤害负相应的责任即负担30%。原告腾**支付的医疗费为10766元(已扣除报销部分)、误工费为(20天+100天)×29.1元u003d3492元、原告腾**年年龄较长、伤情较重,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护理费20天×29.1元u003d582元、伙食补助费20天×15元u003d300元、残疾赔偿金为10620元×(20-4)×10%u003d16992元、原告腾**因伤需乘交通工具前住治疗,本院酌情裁定交通费为100元。被告腾**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应诉,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腾发亮因伤应给付医疗费10766元、误工费3492元、护理费582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16992元、鉴定费900元,共计33132元,由被告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腾发亮23192元。

二、被告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腾发亮精神抚慰金500元。

三、驳回原告腾发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腾庆华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41元,由原告腾发亮负担402元、被告腾庆华负担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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