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梁**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梁**、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续查封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梁**存款11383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告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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