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梁**、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续查封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梁**存款11383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告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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