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伟与被执行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伟以被执行人刘**已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昌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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