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伟与被执行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伟以被执行人刘**已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昌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付**与张**、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栾云风与姜*、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姜**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延师与安宗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山东锦华**昌邑分公司与山东锦华**昌邑分公司、山东锦**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昌邑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