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付**与张**、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山东锦华**昌邑分公司与山东锦华**昌邑分公司、山东锦**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昌邑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温永会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潍坊华**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明玉贵与曹*、明玲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