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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