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温永会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温永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付**与张**、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山东锦华**昌邑分公司与山东锦华**昌邑分公司、山东锦**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昌邑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潍坊华**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明玉贵与曹*、明玲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