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诉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付**与张**、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山东锦华**昌邑分公司与山东锦华**昌邑分公司、山东锦**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昌邑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温永会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潍坊华**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明玉贵与曹*、明玲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