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姜**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姜**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姜**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刘**、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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