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4627.06元。
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4627.0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海执字第114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