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云风与被告姜*、孙**、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云风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栾云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栾云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栾云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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