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鹿**、鹿*、鹿文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鹿**、鹿*、鹿文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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