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鹿**、鹿*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鹿**、鹿*、鹿文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鹿**、鹿*、鹿文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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