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于**与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曹**、于**与被申请人明**、徐**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