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进行伤残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迟言立与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鹿**、鹿*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宿学德、高密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窦**与高密市**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鞠桂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牟**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唐*、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徐**与徐**、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