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与被告高密市三湾专业合作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7,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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