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窦**与高密市**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与被告高密市三湾专业合作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7,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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