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与被告王**、王**、闫**、赵**、赵**、李**、邓**、邓**、徐*、高密**周阳小学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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