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与被告王**、王**、闫**、赵**、赵**、李**、邓**、邓**、徐*、高密**周阳小学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李**与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迟言立与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鹿**、鹿*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宿学德、高密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鞠桂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牟**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徐**、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