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等与中华联合财**宁中心支公司、梁山**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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