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改苓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改苓、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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