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改苓、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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