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等值的其它财产或债权,并已向本院缴纳保证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王*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