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甲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山东**限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并以徐*乙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刘*在山东**限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徐自俭名下位于××房产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