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邵*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1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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