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某甲与韩**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37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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