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杏杏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杏杏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杏杏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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