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王*等与山东东**任公司葛**矿、济宁市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钟海村村在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4)任民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钟**、王*、陈**、钟**、钟**、钟某丁与被执行人山东东**任公司葛**矿、济宁市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钟海村村在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东**任公司葛**矿已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济宁市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钟海村村在委员会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终结济宁**民法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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