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3年9月26日,原告在济宁市秀水城附近的李**饭店内工作时,被告在店里无理取闹,恶意纵火,致使在该店工作的原告逃生过程中摔伤严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6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户籍地为济宁市高新区三郭社区2区329号,根据济宁市行政规划调整,现已不属于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