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牛兴粽、南通**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牛**、南通**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将赔偿款项全部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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