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牛**、南通**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将赔偿款项全部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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