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3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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