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任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马**与庞昌访、济宁鸿**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孔**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王*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窦*与张*、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司**、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杨*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一案执行裁定书
路腾飞与孟**、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甲与韩**一案执行裁定书
高改苓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