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范*、江西中南**济宁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任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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