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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庞昌访、济宁鸿**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庞*访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4)梁*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庞*访以已与被上诉人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庞昌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庞昌访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1,592元,由上诉人庞昌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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