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庞*访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4)梁*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庞*访以已与被上诉人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庞昌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庞昌访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1,592元,由上诉人庞昌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