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孔**以欲寻求其他解决方式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孔**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