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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与被上诉人朱**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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