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泗水县人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泗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王**与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屈**、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