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诉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来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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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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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