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基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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