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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高**、王**、孙**、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赔偿完毕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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