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高**、王**、孙**、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赔偿完毕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王**与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邵**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骆**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钟玉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