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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30日以其伤情被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应转为刑事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基于其伤情被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应转为刑事案件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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