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30日以其伤情被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应转为刑事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基于其伤情被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应转为刑事案件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李*乙与李*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汤**与马和青管辖裁定书
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廉三舍与廉勋管辖裁定书
李**与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