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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且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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