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3)邹*初字第2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3)邹*初字第27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王**与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骆**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钟玉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