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周**、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周**、杨**、孟*、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基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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