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周**、杨**、孟*、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基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王**与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高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姚**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骆**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