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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根据上诉人宋*预留的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邮件经查询已经妥投。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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