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3)济任(中)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王*、浙江万**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济宁**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任(中)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