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蹇*林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李*与范*、江西中南**济宁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一案执行裁定书
路腾飞与孟**、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甲与韩**一案执行裁定书
钟**、王*等与山东东**任公司葛**矿、济宁市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钟海村村在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葛*与梁*一案执行裁定书
徐**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纪*与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王*、浙江万**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