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诉被告济宁市市中区育才幼儿园、中国平**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照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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