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黄泥沟炖羊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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