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吴**与吴**、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吴**、吴**、李**、吴**、吴**、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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