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吴**、吴**、李**、吴**、吴**、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杨**与杨*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费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费县上**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高**、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临沂市**有限公司、上海**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夏**等与胡*、费**机械厂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一斗与宋*一案执行裁定书
吴**与曾现成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彭**一案执行裁定书
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