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赵**已向原告交付30000元赔偿款,剩余款项原告已自愿放弃。故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朱**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隋**与公方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吴**与吴**、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高**、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一斗与宋*一案执行裁定书
吴**与曾现成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彭**一案执行裁定书
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