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赵**、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赵**已向原告交付30000元赔偿款,剩余款项原告已自愿放弃。故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