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王**、王**与杜**、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丁友占与丁友占、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双河集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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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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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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