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与被告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9月26日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毛**伤后误工时间等事项进行了鉴定,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毛*香诉称:2013年4月25日受被告雇佣,为被告家捶房顶。下午4时,因房屋檩条断裂,突然坍塌,原告从房顶坠落,致原告受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等10000元。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毛士会于2011年起召集原告毛**等九人合伙对外承揽捶房顶工程。2013年4月被告李**联系原告等人,将被告李**所有的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房屋的捶房顶工程承包给原告等人,每平方价格为6元,由原告等人提供工具。25日16时许,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因房屋檩条断裂,致原告及毛**(已另案处理)从房顶摔下,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东昌府区凤凰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胸部疼痛、左足跖骨骨折、右侧肋软骨损伤,共支付医疗费786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毛**的申请和本院委托,聊城市**鉴定中心出具(2014)临鉴字第35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毛**受伤后的误工时间为三个月;护理时间为一个月。支付鉴定费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为凭:1.当事人的陈述;2.原告医药费票据11张、门诊病历1份;3.聊城市**鉴定中心所对毛立香误工时间、护理时间的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收据1份。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受伤系在施工中檩条断裂所致,檩条断裂的原因是原告等施工人员及推车重量过重导致檩条非正常断裂。作为承揽方的原告及其合伙人在一起专业从事捶房顶行业已经两年有余,对于各式样的房顶是否具备捶的条件、如何施工才能保证安全是从事该行业的基本常识。檩条在施工中断裂与承揽方先期没有安全评估到位、施工中没有注意安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承揽方对原告负有主要责任。作为房主的被告李**没有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对原告损伤应负一定的责任,本院酌定为20%为宜。被告李**只是该工程的联系人,故对原告损伤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损失为:医疗费786元、误工费9985.5元(110.95元/日×90日)、护理费3328.5元(110.95元/日X30日)、鉴定费600元。以上共计14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