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颜**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颜**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