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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