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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