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从应与被告临沂市**有限公司、安阳市豫**限责任公司、龙**、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从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从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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